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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汕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fā)《汕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汕頭市住房公積金貸款信用管理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汕房金管規(guī)〔2020〕1號、汕房金管〔202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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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將《汕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汕頭市住房公積金貸款信用管理若干規(guī)定》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汕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汕頭市住房公積金貸款信用管理若干規(guī)定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防范住房公積金資金運作風險,健全我市住房公積金失信懲戒機制,倡導誠信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lián)合激勵和失信聯(lián)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fā)[2016]33號)、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和《汕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汕頭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一、申請人(及配偶)或共同申請人(及配偶)申請公積金貸款時近24個月內存在以下信用記錄的,限制公積金貸款:
(一)貸款有連續(xù)逾期達3期(含)或累計逾期6期(含)以上的;
(二)貸款曾被“擔保人代還”或者“以資抵債”等特殊交易記錄的;
(三)申請人(及配偶)有擔保記錄的,被擔保人的征信報告有連續(xù)3期(含)或累計6期(含)以上的逾期記錄;
(四)信用卡有連續(xù)拖欠達3期(含)或累計拖欠6期(含)以上的(年費除外);
(五)準貸記卡參照發(fā)卡行有關規(guī)定及本規(guī)定執(zhí)行;
二、申請人(及配偶)或共同申請人(及配偶)信用卡當前狀態(tài)(含準貸記卡)為“禁入”、“呆賬”、“凍結”或者“止付”、“核銷”等非正常狀態(tài)的,狀態(tài)正常后(以個人信用報告更新為準)方可申請貸款。
三、申請人(及配偶)或共同申請人(及配偶)貸款被劃分為關注、次級、可疑或損失類的,貸款狀態(tài)正常后(以個人信用報告更新為準)方可申請貸款;
四、職工存在以下不誠信行為的,汕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可以終止其辦理公積金貸款手續(xù)或者提前收回貸款,且2年后方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一)對婚姻狀況、親屬關系、購房行為、住房數(shù)量等情況進行隱瞞或虛報的;
(二)以弄虛作假等方式匯補繳公積金、調整繳存基數(shù)的。
五、申請人對信用信息的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向管理中心書面提出申訴,并就異議內容提供相關證據(jù),管理中心應在三個工作日內查證答復。
六、本規(guī)定自2020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0日,有效期屆滿,根據(jù)評估情況重新修訂。